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位按下列學科的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
學士學位
第三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
高等學校本科生完成教育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它畢業設計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的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應當由系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生的鑒定材料,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對達到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應當由系向學校提出名單,經學校同意后,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本地區的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有關的系,對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的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考核,認為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第五條 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授予學位的權限,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范圍,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名單;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考試課程的名單;
(六)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七)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八)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員應當包括學位授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
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人員應從本校講師以上教師中遴選。
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單位,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研究人員,主要應當從本單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中至少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學位授予單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主要負責人(高等學校校長、主管教學、科學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或科學研究機構相當職稱的人員)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置若干分委員會,各由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員會主席必須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名單,應當由各式各樣學位授予單位報主管部門批準,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每年應當將學士學位的人數、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名單及其有關材料,分別報送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其它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申請學士學位,參照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士學位的證書格式,由教育部制定。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發給。
第二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