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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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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財經大學行知學院章程

    (二0一九年一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西安財經大學(以下簡稱:西財大)行知學院是根據教育部《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經陜西省教育廳同意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準,由西安財經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和陜西文信教育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合作舉辦的獨立學院。

    第二條 學院為民辦非營利性,積極創造條件轉設為獨立設置民辦普通本科院校。具有獨立的校園和相應的設施。學院獨立進行招生,實施教學組織和管理,頒發學歷證書。學院獨立進行財務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學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對高等教育的法規性文件,依法辦學。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服務社會等工作。

    第二章 校名與校址

    第四條 學院名稱:西安財經大學行知學院,簡稱西財行知學院。其英文名稱為:Xicai xingzhiuniversity縮寫XCXZU。

    第五條 校址: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狄寨路57號。

    第三章 辦學宗旨

    第六條 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立足陜西,面向西部,服務社會。秉承知行合一教育教學理念,完善繼承創新教學管理機制,建設結構合理教學科研隊伍,助力英才學子成才創新發展,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

    第四章 辦學層次和規模

    第七條 學院辦學層次為全日制四年本科。

    第八條 學院在堅持內涵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在校生一期發展規模為8000-10000人。

    第五章 學科及專業設置

    第九條 學院根據社會需求、辦學目標和辦學條件,在陜西省教育廳的指導下,適應陜西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設置學科和專業。

    第十條 依托甲方學科和專業資源,重點建設應用性學科和專業,努力創造條件加快發展社會和人力資源市場急需的短線專業。

    第六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作為學院的決策機構。董事會由甲方與乙方代表組成。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經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董事名單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學院法定代表人由乙方代表出任。

    第十二條 學院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三條 學院董事會對所議事項進行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四條 學院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和解聘院長;

    2、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3、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決定學院辦學體制,包括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等;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學院依法設立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負責,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設監事三人,甲方推薦一人,乙方推薦二人,監事會召集人由乙方出任。學院的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是學院的監督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學院財務;

    2、對董事、院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院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院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院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學院管理機構的設置由董事會決定。設院長一人,由甲方優先推薦,董事會選任,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院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

    院長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學生管理、后勤服務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董事會決定;

    2、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4、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5、負責學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6、負責學院安全穩定工作;

    7、履行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學院設副院長若干人,副院長及中層管理正職由董事長、院長提名,董事會審定后按規定程序聘任。

    第十七條 學院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學院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學院的法定代表人為學院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院院長為安全穩定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學院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建立學院安全保衛工作隊伍。落實各項維護安全穩定措施,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工作。

    第十九條 學院按照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

    第二十條 學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生管理隊伍,按照甲方的要求加強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接受甲方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學院建立健全教學管理機構,加強教學管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學院教育質量及教學管理等方面接受甲方的指導和評估。

    學院所設各專業,在教學業務、學科建設等方面獲得甲方相關學科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學院教學人員、學生輔導員、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學院選聘甲方在職職工須征得甲方同意;學院新聘任的教職員工一律實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學院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學士學位授予資格,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董事長辦公會

    董事長辦公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組成人員為學院全體班子成員、學院辦公室和相關工作部門負責人。

    董事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院相關改革實施意見,包括校園建設、招生規劃、經費保障、師資隊伍、人才引進、人事任免、獎懲制度、校企合作、收費標準等工作。

    董事長辦公會做出的決定,院務會必須貫徹落實,并報告執行結果。執行情況及考核由監事會負責督辦、考核。

    第二十五條 為完善董事會工作機制,設立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是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并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必須是學院全職職員。執行董事是工作職務,執行董事職責:董事會、董事長辦公會閉會期間,執行董事通過參加學院管理層級行政院務會等形式,參與學校事業發展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督導和協助院長開展工作,保證學校行政貫徹落實董事會、董事長辦公會議決議、決定,全面達成教育教學等各方面管理目標任務;完成董事會、董事長辦公會交辦的專項工作。

    第七章 資產及財務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院資產由乙方投入辦學的資產、乙方出資、辦學結余、捐贈等為主構成,學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七條 甲方投入辦學的無形資產經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依法作價,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院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學院資產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學院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體制。按照《民辦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和《陜西省獨立學院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要求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條 學院實行財務收支“兩條線”和“部門預算”制度,每年部門預算方案由院長主持編制草案,按照程序報董事會審批后下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學院根據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院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布,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院辦學結余不得分配。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四條 學院變更舉辦者,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學院變更地址,應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十五條 學院變更名稱,由學院董事會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1、根據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七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及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學院要求終止的,由學院組織清算;被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撤銷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終止時,財產依法償還后有剩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辦學。

    第三十九條 對學院的資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應退在校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2、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3、償還其他債務。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學院董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修改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院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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